讓老郵票來說話!

china1.jpg

這是一張老郵票,在1939年由美國和中華民國政府聯合發行的。
郵票上面印著美國開國百五十年紀念。我倒推回去應該是1789,但是我們不是說美國發表獨立宣言,開始打獨立戰爭是1776年嗎?所以1939年美國開國不止150周年啊?

後來我再查了一下,1789是美國立憲那年,這是當時為了紀念立憲150周年和由美中共同發行的紀念郵票。(你可按我附加在文末的網址去看說明)
To commemorate the 150th anniversa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issued a set of four stamps with a map of China and the flags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把這句文字翻成中文『開國紀念』,那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獨立或開國成功是以『立憲』為基礎嗎?如果是這樣那中華民國到底算是開國幾年啊?有趣的是為什麼不直接翻成『立憲』150周年紀念?是否因為當時中華民國尚未正式立憲(也沒能力立憲,甚至是有意不立憲),所以事涉敏感?不敢用『立憲』或『憲法實施』等字眼,才用『開國』取代?
不過,更有趣的是台灣不在中華民國的疆域內,你看台灣的顏色塗得並不一樣。

以前看李筱峰教授上台灣史的課,一定拿兩張圖來說明中華民國和台灣的關係。李老師的第一張圖就是1912年時,所謂的中華民國是不包括台灣。而1949後的『中華民國』變成只有在台灣。不過兩張圖都是李教授自己畫的。我看以後這張郵票可以拿來做為更好的第三份證據,畢竟這是中華民國政府自己發行的東西,鐵證如山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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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這裡!

12 Responses to “讓老郵票來說話!”


  1. 1 雲程

    你還真不務正業,搞到郵票上去。
    當時,我為理解「新台幣「,所以特地去參觀「錢幣展」。跟專家胡扯,又不小心發覺巴拿馬沒有國幣(是指不有正式印行,只有記帳上的記號),巴拿馬使用美金。一個國家(以台灣還正式吧)沒有鈔票,不知道DPP會怎麼說?
    的確,文物的意義在於驗證。李筱峰的圖畫在電視上秀過,可是,等於只是推論的圖像化,並無「佐證」的效果。佐證,在郵票上。
    不能小看這些玩物喪志的東西,小兵會立大功的。
    兄注意到150這個弔詭的文句,我倒粗心給他放過。
    不過,我比較偏激,注意到下面最小字的一行:美國鈔票公司。
    當年,中國各地都發行地方貨幣,許多西方銀行也被懶惰的大清賦予貨幣發行權。這些貨幣,就由外國來印。美國由美國印當然不用說,許多中國通貨也是由這間「美國鈔票公司」承印。兄知道嗎?還有許多鈔票是由「中華書局」印刷的。書局印鈔票,真是大開眼界!!中國啊~
    可是,1945年後,國民政府準備運到台灣使用的「台幣鈔券」,就是自己印的。後來,ROC撤退台灣,新台幣就是由台灣銀行印製廠、中央印製廠、上海什麼廠的來印。
    新台幣,原先是沒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隨著國民政府流亡台灣以及地位不穩,「中華民國」逐漸出現,逐步變大。從1970年代失去「中國代表權」之後,「中華民國」變成新台幣上的主要圖案。這是自卑感作祟。
    對我們來說,文物,好玩的地方在這裡。
    明天,我將把這圖與文,轉引做功德去。先說聲謝

  2. 2 逸峰

    我其實有注意到那個美國鈔票公司,但我還沒研究清楚所以就先忽略過去。
    你倒可以藉題發揮一下。

  3. 3 Kai-shao

    1939年,蔣介石早已逃到重慶(有盆地天險的叛離一省)去了

    而日本尚與美國有邦交,1939年,George Kerr在日本國台灣台北還活得好好的,在中學教英文兼做米國SPY。

    這時,汪精衛已扺達上海,接受日本的「保護」,顯然,第二個「中華民國」(中國國民黨)快誕生了。

    蔣介石發行此郵票,應該就是在強力拉攏米國,PO米國的LP,強調兩國邦誼以自保,我看蔣介石很怕汪精衛在南京的中華民國政權,變成世界承認的中華民國合法代表。蔣當年的處境只比後來的台灣好一點點,蔣控制的地區遠不如日軍控制區。要說中國合法代表,蔣當然不會是後來汪精衛的對手。

    咦?蔣的行徑,不就是漢奸的行徑嘛?

    1939年,蔣介石的重慶方面還不是「同盟國」的一份子。

    一直到1941年真珠灣事件後才日米斷交宣戰的,蔣介石的重慶方面才跟在米國背後,正式對大日本帝國宣戰,成為同盟國一份子。有了靠山,蔣介石才放心下來。

  4. 4 ㄧ中同學

    補充

    五五憲草19360505
    中明定,台灣不在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之內。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5. 5 逸峰

    南一中同學,謝謝你啊!
    有好的資料要補充。
    樓上的凱劭兄他小我們一屆,也是南一中學弟。

  6. 6 Kai-shao

    隨著「色,戒」一片,開始發現,大東亞戰爭時期的一些中國近代史,漸被討論。這些在過去台灣在獨裁戒嚴恐怖時代,學校是不教的。學校只告訴你兩個重點,1.汪精衛是漢奸;2.漢奸是壞蛋。

    例如,本文所講的「蔣美友好郵票」,個人認為背後隱含著蔣介石的重慶逃亡政權想爭中國正統的意念。

    又例如說,1940年,蔣介石的重慶逃亡政權,明令「孫中山是中華民國國父」。照理說,「建國者」是誰,干日華戰爭啥小事?蔣介石急於「指定」人選,個人也認為與汪精衛南京中華民國政權成立有極大關係。

    論及與孫文關係,雖然蔣介石娶了孫文未亡人的妹妹,但是孫文未亡人宋慶齡始終與蔣介石唱反調。反而是這鍋汪精衛,才是孫文死前親密的部屬。

    蔣介石下令「孫文是國父」,個人認為就是要搶這個先機,以孫文接班人正統、中華民國正統、中國國民黨正統自居。果不其然,汪精衛的南京政權,也在隔一年後的1941年,也宣佈孫文是他們國父。

    又如我們以前在學校學到的「廢除不平等條約」,這是1942-1943的事。這篇文章可參考一下:

    http://www.epochtimes.com/b5/5/7/20/n991488.htm

    此文的開頭緒論(說是蔣介石的功勞)是作者自己寫的,不必鳥他,因為在文章後段就自打嘴巴了;直接看他文中「廢除了什麼不平等條約」,以文中「蔣美新約」為例,主要內容有︰

    ——————————————————
    (一)廢除美國在華領事裁判權,關閉在華美國法院及領事法庭。美國公民在中國,按國際法受中國政府管轄。
    (二)廢除“辛丑條約”,終止其給美國的特權。美國愿協助中國與其他有關政府成立必要協定,將北平使館租界區之行政與管理,連同使館租界區之一切官有資產與官有義務移交於中華民國政府。
    (三)美國同意終止在上海、廈門租界特權。美國願意協助中國與其它有關各國政府成立必要之協定,將上海及廈門公共租界之行政與管理,連同官有資產官有義務,移交於中華民國。
    (四)美國放棄關於在中國通商口岸制度的一切現行條約權利,廢除使用外國人引水等特權。
    (五)美國放棄美國軍艦進入中國水域的特權,中美兩國軍艦互訪,應照國際慣例相互給予優禮。
    (六)美國放棄給予美國船舶在中國水域內關於沿海貿易及內河航行的特權。
    ——————————————————

    這些項目,看來都不錯嘛。可是,裡面提到的項目,注意喔,廈門、上海、沿海、通商口岸、水域、租界云云,統統是蔣介石管轄不到的地方!!!!!

    這就好玩了,蔣介石政權跟別人簽了一個約,條約講到的內容卻不是他的有效統治範圍!!!

    請問,我可以跟房屋仲介業者簽約,把目前不屬於我的章孝嚴現住的台北大安森林公園豪宅賣掉,然後鈔票入我口袋嗎?

    其實這鍋「廢除不平等條約」,有人早有考證,南京汪精衛政權其實也有做類似的動作,而且還比逃亡重慶的蔣介石還早一些!汪精衛政權才是能有效統治這些地區的政權,再怎樣也是他們才有正當性。

    大東亞戰爭中後期,其實中國戰區不再有大型戰事,以日本帝國的觀點,汪精衛政權成立後,中國戰場的仗大概已算打完了,只剩下四川還有個叛離的一省,有個蔣介石還在,慢慢以零星的攻擊去解決即可,日軍主力改到南洋去了。

    蔣介石人在四川,無力反攻,但也念茲在茲他的中國代表權,這跟他後來流亡來台灣的思維舉動完全一樣。

    蔣幫國民黨把這些歷史,用其他的說詞去包裝,不敢告訴你背後的邏輯,這也害得台灣的學生,在教育裡學不到邏輯與分析。當然這也是獨裁者故意的;填鴨式教育就是刻意的,只會讓學生背下一堆文字,卻學不到智慧。

  7. 7 傲笑年糕

    王逸峰前輩

    能否借用貴大作轉載
    感恩~

    傲笑年糕 敬啟

  8. 8 逸峰

    沒有問題,儘量拿去用。

    逸峰

  9. 9 ㄧ中同學

    //蔣幫國民黨把這些歷史,用其他的說詞去包裝,不敢告訴你背後的邏輯,這也害得台灣的學生,在教育裡學不到邏輯與分析。當然這也是獨裁者故意的;填鴨式教育就是刻意的,只會讓學生背下一堆文字,卻學不到智慧。//

    當然不會跟您講邏輯的啊,不然,將來長大怎能接受黨的ㄧ元領導,接受黨的指揮。

    跟台灣人講清楚歷史,那還用混嗎?統治台灣合法性(非法性)的基礎,不全曝光了。

    車輪黨的信徒用非常時期要用非常的手段來管理台灣,
    跟中國共產黨說中國有14億人口,不使用共產主義,不足以維護國內安定
    這是何等邏輯,還是君主專制思想的延續??

    袁世凱的稱帝,被車輪黨批鬥的ㄧ無是處,但
    君是否有車輪黨的信徒及教主們,現在還使用ㄧ些//君王//皇帝//皇后//駙馬//公主//的君王帝制下的名詞來稱呼對方,很難想像當時他們的立場。

  10. 10 傲笑年糕

    逸峰賢拜

    貴作已轉載於本館
    http://blog.roodo.com/gamy543/archives/4379633.html

    特此致謝

  11. 11 ㄧ中同學

    328號釋憲聲請書
    與大法官的釋憲文

    我看這是有史以來成案最短的釋憲文

    車輪黨的懶惰,留給台灣人無限的遺憾,與幹

    釋憲結果告訴國人,
    本案大法官我不會解釋的啦
    領土問題我也搞不清楚的啦

    法理與立法精神有延續性,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源自於五五憲草
    而定案後仍為第四條
    只是那麼多省,實在是太難寫了
    故偷懶簡略改為現行的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試問大法官,國人買賣土地或不動產交易,可否以口頭約定或採不列舉的方式概括之????
    ===========================================================

    抄立法院聲請書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臺院議字第一○八四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本院委員陳婉真等十八人,聲請解釋憲法第四條中規定中華民國
    領土範圍之提案,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說 明:
    一、前開提案經提本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十次會議討論決議:「
    函請司法院解釋」。

    二、檢附關係文書壹份。
    院長 劉松藩
    臨時提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印發
    案 由:本院委員陳婉真等十八人,為行使「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職權
    在即,然對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
    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之所謂「固有疆域」究何所指
    各界未有定論,此攸關本院於審查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蒙藏委
    員會及其他相關性質單位預算之審查時應刪除之項目,同時亦影
    響本院於審議有關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間雙邊或多邊之
    相關法令時所持之立場,如此刻正於本院審議的「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正案」等。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憲法所
    做之解釋與憲法有同一位階之效力,故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
    議」,聲請解釋憲法第四條中所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之範圍。
    聲請釋憲總說明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
    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此「固有疆域」究何所指實
    與本院於依法行使職權所抱持之立場息息相關,然各界對此
    「固有疆域」之認定至今未有定論,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解釋此「固有疆域」所涵指之範圍。

    貳、釋憲疑義及其經過
    一、本院即將進行八十二會計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審查工作,
    屆時必將面臨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之疑義,蓋若中華民國之領
    土範圍,如僅包括本席等十八位立委所指及於臺灣、澎湖、
    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其他附屬島嶼,而不及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共和國之領土,則職司大陸事務之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即應裁撤或併入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或透過修改
    外交部組織法之方式單獨成立一「中國司」,而職司蒙古、
    西藏之行政及各種興革事項之蒙藏委員會亦應因其所負責之
    工作乃他國之內政事務而應予裁撤。上述二機關所獨立編列
    之預算自應由本院予以全數刪除。
    二、本院於三月四日的司法、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中,審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與會之行
    政院陸委會與本院就該條例施行細則將蒙古人民共和國納入
    此條例之適用範圍內之條文,發生嚴重之見解歧異,致使審
    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此係因立法、行政兩機關對憲法第四
    條有關中華民國領土之認知差距所致,行政機關對此憲法條
    文之解釋為中華民國之領土包括中國大陸與外蒙古,然本席
    等十八位立委則認為上述三領域分別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
    古共和國之領土範圍,因此除主張修改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
    定,排除外蒙古對本條例之適用外,更主張修改母法第二條
    關於適用範圍之規定,並將此條例正名為「中國關係法」,
    然就長期而言,則主張廢止此類特別法規,關於臺灣,中國
    間之事務比照一般對外關係處理之。此段爭議適足以說明憲
    法第四條對於中華民國領土所做之界定,對本院行使職權時
    有關鍵性之影響,故透過聲請釋憲之方式由大法官會議對此
    疑義做成解釋,以俾吾等職權之行使。

    參、聲請人對本釋憲案所持之立場及理由
    一、外蒙古非屬中華民國之領土:
    外蒙古之領土主權屬於蒙古人民共和國所有,該國於一九四
    五年十月二十日以公民投票之方式宣佈獨立,並隨即獲得許
    多國家的承認,當時位於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亦於一九四六
    年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為一主權獨立之國家,自此外蒙古即
    正式脫離中華民國之主權管轄範圍,而中華民國與蒙古人民
    共和國之間即成為國際關係,須受國際法之規範,根據一九
    三三年於烏拉圭首府蒙特維的亞所簽署的「國家權利暨責任
    公約」,該公約第六條明白地揭示了各國所遵行的國際習慣
    法「對國家承認是無條件且不得撤銷」。因此中華民國政府
    於一九五三年片面廢止中蘇友好條約而後如行政部門所言撤
    銷了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承認,甚至進而對內外宣示外蒙古
    為其領土,凡此種種均違反了國際法之規範,對於外蒙古人
    民共和國身為一獨立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人格,自然亦無任
    何影響,而蒙古人民共和國亦已於一九六一年加入聯合國(
    今為蒙古共和國),至今仍為聯合國之會員國之一,國家之
    獨立人格早為國際社會所承認,行政院對我國領土範圍及於
    外蒙古之說法不過是「囈人夢語」,實不足採。且中蘇友好
    條約之廢止與外蒙之獨立與否並無法理上之關連,而事實上
    立法院亦從未如行政部門所述曾通過撤銷承認外蒙獨立之決
    議,故行政部門對外宣示外蒙為我國領土範圍,更是毫無立
    場(jus standi)可言。另一方面,由立憲之歷史面言之,
    西元一九四六年,當時於南京召開之制憲國民大會正就國民
    正府所送「中華民國憲法草案」進行審議,因此草案係由立
    法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故由當時之立法院
    院長孫科向大會說明草案之內容,當孫科先生解釋憲法第四
    條有關領土之變更時,即以「外蒙古」(即今日之蒙古共和
    國之領土)來說明中華民國「領土放棄」之實例,亦即當時
    之國民黨政府除已於一九四六年承認外蒙古之獨立,並於同
    年對外宣示放棄此一領土,而制憲國民大會於一九四六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四條所規範中華
    民國之固有疆域亦當然不包括外蒙古在內,當一國對外宣示
    放棄領土並承認該領土上新獨立之國家時,即應受此宣示所
    生之法律效果之拘束,不得再為相反之實體宣示,此乃法律
    基本原則「禁反言」之真意,今中華民國政府因歷史之政治
    因素,先同時以違反國際習慣法及「禁反言」之方式撤銷對
    外蒙古的承認,後又以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之立場宣
    示外蒙古為中華民國之領土,凡此種種不僅不合國際現實,
    亦違背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所揭櫫之「平等互惠、敦睦邦交
    」原則,更將平白斷送臺灣參與國際事務之空間。

    而近年在中華民國與外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雙邊關係方面,由
    蒙藏委員會委託蒙藏基金會設立的「臺北經濟暨文化中心」
    即將於六月以前在該國首府烏蘭巴成立,依照我國設立駐外
    辦事處的先例,此一「臺北經濟暨文化中心」又是另一個披
    著「民間團體」外衣的官方駐外單位,而在「本國領土」內
    設立「駐外」辦事處亦是無法令人理解之行為,由此可知中
    華民國政府事實上亦將外蒙古視為「外國」,只是礙於政治
    因素而不便明示而已。
    故不論以倫理、歷史、體系、合憲或個別問題取向等各套解
    釋憲法之理論言之,外蒙古皆不應屬於憲法第四條所述之領
    土範圍,故自應由貴院做成解釋對外宣示,以正視聽。

    二、中國大陸(Mainland China)不屬於中華民國之領土:
    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
    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此一排除「列舉方式」而採
    「概括方式」規定領土範圍的條文係當初制憲者為避免在領
    土問題上與鄰國發生爭議而採取之領土定位方式,亦即在制
    憲之初即考量到領土的「非恆定性」,須隨國家的局勢做不
    同的規範。依照國際法的通說,領土係指「一國得據以事實
    存在並行使國家主權及法律權力之特定領域」,依此一國際
    間通行的領土規範方式,中華民國之領土自然不及於中國大
    陸與外蒙古,而上述二領域亦如國際間的一般認知分別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共和國之領土。中華民國政府之行政
    部門單方面對外宣稱中國大陸及外蒙古屬於中華民國之領土
    顯然亦是不合國際現實及國際法的規範的,蓋自一九四九年
    以後中華民國便未曾於上述兩領域內行使過分秒的領土主權
    ,單方面的宣示在國際法上並無任何的拘束力,亦當然不會
    影響這些領土的主權歸屬。在現階段的大陸政策上,亦可看
    出行政部門已逐漸調整看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人格」,表現最明顯的,即是所謂「雙重承認」的外交策略

    「雙重承認」之意涵指承認海峽兩岸現分別由兩個政治實體
    所統治,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對此二治實體同時分別給予
    承認,然事實上國際法上關於「承認」(Recognition)之規
    範,並無所謂的「雙重承認」,國際上亦不可能認同此一說
    法,而雙重承認事實上所造成積極的法律效果則是海峽兩岸
    分別為兩個國家。因「政治實體」在國際法上並不具有國際
    法主體的地位,同時也不得為「被承認」的客體,而只是概
    括性字眼,衡諸現今海峽兩岸之局勢與國際間之看法,此政
    治實體之意涵當為「國家」(State) 。在國統綱領中亦明
    白揭示,海峽兩岸互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其意涵即為海
    峽兩岸分別存在著兩對等的「國家」,因海峽東岸為主權獨
    立國的中華民國,依照對等原則,海峽之西岸自然亦為主體
    獨立之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即追求兩個國家的兩岸
    定位模式即為中華民國政府現階段的目標。此係所謂雙重承
    認之真意。「一個中國」僅具有「血統上」或「文化上」之
    意涵。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
    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
    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
    事實上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中華民國政府亦從未將中華人
    民共和國之國民視為其「國民」,同時因國際法將「人民」
    列為國家成立要件之一,且他國國民居住生活之領域原則上
    不可能為本國之領土,固將此二條文歸納後依反面解釋的原
    則即成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存在於中華民國國民生活居
    住之領域」,即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附
    屬島嶼。

    凡此種種均證明中華民國之領土及於臺灣、澎湖、金門、馬
    祖、綠島、蘭嶼及附屬島嶼而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古,此
    為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謂「自由地區」之範圍,此「自由地區
    」即為現階段中華民國領土主權之所在,即其所得以施行法
    律權力之領域,即為其所擁有之領土。
    行政機關有時因政治因素,或因對法律制度的陌生,而會有
    違憲的行為發生,此亦即司法審查制度存在之原因之一。為
    尊重國際社會既有之規範及他國之領土主權,亦即遵行憲法
    第一四一條所揭櫫之精神,盼貴會能儘速做成解釋,以俾本
    院職權之行使,同時亦使全國國民加深對憲法及我國領土的
    認知。
    提案人:陳婉真 沈富雄 彭百顯
    顏錦福 尤 宏 葉菊蘭
    李慶雄 黃爾璇 林濁水
    邱垂貞 劉文慶 翁金珠
    邱連輝 呂秀蓮 盧修一
    張俊雄 廖大林 侯海熊

    ﹦﹦﹦﹦﹦﹦﹦﹦﹦﹦﹦﹦﹦﹦﹦﹦﹦﹦﹦﹦﹦﹦﹦﹦﹦﹦﹦﹦﹦﹦﹦﹦﹦﹦﹦﹦﹦﹦﹦﹦﹦﹦﹦﹦﹦﹦﹦﹦﹦﹦

    釋字第 328 號

    民國 82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
    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
    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
    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
    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
    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
    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 ﹑史錫恩、
    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出席,
    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12. 12 ㄧ中同學

    這釋憲文雖然很短
    但有ㄧ段“統治行為“
    那總統行使國防調度與機密外交是否也屬於統治行為之範圍
    又如何會被告的如此轟轟烈列
    是否
    又是
    我可以,你是ㄧ高二低的不可以????!!!!!

    ps現況應該是二高(福高)的海拔高於ㄧ高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