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台灣主權相關的大事記(網路轉貼,全文照登)

剛剛在別的地方看到有人(網名叫Clair)整理出下面的東西,我暫不評論,先看再說順便做個記錄,全文照登↓:

美國、在台託管政權、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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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Clair, on 07/09/2004 18:47:43 (IP code: 16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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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4日, 日本宣佈向美國聯軍投降。

1945年10月25日,美中共同佔領臺灣 ,由蔣介石中華民國政府託管臺灣。

我注意到如果蔣*介*石繼續支持陳 儀, 繼續以苛刻、嚴密的軍備來佔領, 則將會失去臺灣, 臺灣的合法地位將被詰難, 而中國作為一暫時的託管國的資格將 會被聯合國重新列入考慮。我又注意 到, 所有尋求美國或聯合國幹***涉的臺灣領導者非常清楚臺灣未解決的法律地位, 他們會繼纈在每一個機會中提出這個問題。(p316, Chapter XV: The Aftermath,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1947年10月3日, 香港華商報以大號標題刊載--

美國在臺灣設立多海空軍基地,
將與地方上流社會合作計畫託管事宜,
恐怖氣氛未息, 人民仍繼續掙扎。

  根據全文內容刊載, 一個美國空軍少校曾向一位臺灣名流保證稱, 國*民*黨政府將會在短期內崩潰 , 所有臺灣人應準備將來事宜, GCD將可能佔領整個大陸, 然而共***產***主****義不利於臺灣, 如果臺灣人希望改善臺灣島內的情況及要求美國輔助, 則必須與臺灣美國 新聞處主任商洽。

  據香港方面的描述, 後來這位臺灣人曾在美國領事館與新聞處主任會談兩小時, 當這位新聞處主任注意到臺灣未定的法律地位時, 他說臺灣在理論上說來仍屬於麥克亞瑟將軍的管轄, 因此, 他樂意接受臺灣人要求幫助的請願。美國在此希望引用大西洋憲章的條 文, 讓臺灣人有機會“決定他們將屬於那一國家的意願”。

  這篇文章又說, 如果臺灣人民要求美國幫助並且願意與中國脫離關 系, 這位新聞處主任將向美國求助, 在美國託管政權之下, 他們將有權決定託管期限的長短, 同時, 美國將盡其所能來幫助 臺灣恢復其原來的經濟狀況, 最後, 南京政府崩潰以後美國將立刻解***放與二二八事變前有關的所謂政**治***犯, 並取消強迫徵兵制。(p337) (Chapter XVI: The Reform Administration, 1945-Formosa Betrayed)

 

1949年1月19日, 路透社南京電:“鑒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臺灣,美國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 據開羅協定,盟軍總部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臺灣”
 

1949年1月22日, 合眾社臺北電:“蔣*介*石如果前來臺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 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臺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 法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1949年2月14日, 美國駐華大使館參事莫成德(Livington T. Merchant),奉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派遣,前往臺灣執行特殊使命(NSC-37/2 號)。莫成德到達臺灣 後,便根據美國政府的打算遊說陳誠, 但發覺陳誠無法與美國配合, 實施有其困難, 而於3月23日電告艾奇遜, 指:

欲使臺灣免入GCD之掌握, 惟有向聯合國要求託管之一法 , 請加考慮。
 

蔣*介*石曾計畫逃亡日本

1949年4月初,蔣*介*石發電給國民政府駐日本軍事代*表團團長朱世明 ,請他回國,有要事相商。

1949年4月16日,蔣*介*石在溪口接見了朱世明。蔣*介*石之要事有二: 一是招聘日本軍事教官,二是代其在日本東京市郊找一處房宅, 謂如果局勢進一步惡化,想到日本住一段時間。如果將來在中國實在無法立足,就乾脆就長住日本了。

1949年4月中旬莫成德(Livington T. Merchant)以原案不適用, 而另擬辦法, 莫成德所提辦法:
一為改以美國每年援助臺灣2500萬美元經援, 協助臺灣政治自主。
一為擴大經援至每年6000萬美元之數額, 以孫立人主持臺灣行政及美國長期租賃臺灣澎湖海空軍基地 為條件, 並約明經援的用途, 須受美國經濟顧問之勸告與監督, 如故意不予尊重, 美援立予停止。但是此際華府己傾向於由聯合國及美國暫管臺灣, 由臺灣人民投票自決之辦法。
 

1949年6月9日, 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臺灣問題的政策建議書 ,內中旨要是:蔣*介*石國民政府在臺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 美國和部分盟國出兵佔領,後由臺灣公***民投票,要求聯合國託管。

同日, 莫成德與遠東司長巴特沃思(Butterworth)長談, 莫成德提出 NSC 37/2、NSC 37/5原案, 指 :
如一面在臺灣暫時維持現狀, 一面向聯合國要求託管, 則託管之案, 例由大會先議, 大會須在明年(1950年), 但台 灣的情況, 在六個月外尚無把握。因此只有由友好國家代向聯合國請求召開 特別大會, 專議臺灣託管之一法。
 

1949年6月18日, 蔣經國於日記:蔣*介*石對蔣經國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臺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 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於日記:父親接獲我駐日本東京代*表團來電 報告,略稱“盟軍總部對於臺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臺灣由我移交盟國或 聯合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立即複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亞瑟元帥詳 談……。(《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7頁)
 

1949年6月23日, 美國國務院政策計畫處主任(著名的“蘇***聯通”) 喬治.肯楠(GEORGE F. KENNAN, the Director 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向國務卿提出 PPS 53號 意見書(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美國對福爾摩莎、澎湖群島的政策), 指:

一、欲使臺灣、澎湖群島免去被GCD佔據, 並與中國大陸絕緣, 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臺灣之統***治, 代以暫時國際性或美國之管理, 使臺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誰屬之權利。

並附上一份處理臺灣的意見(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adores) , 建議國務卿將幾項辦法提出NSC供選擇:

  一、請菲、澳、印三國, 以中國內亂將擴至台澎, 危及東南亞安定 為由, 要求聯合國於一年內在臺灣舉行公***民投票。
  二、台澎地位, 待對日和約解決。(結果和約又將台澎問題擱置下來)
  三、現在在台之中國政權, 系基於開羅會議之宣言及美國戰後之容許, 現因事實上中國在台失政又瞬將內戰引至臺灣, 美國為良心所督責, 不得不暫管臺灣, 由臺灣島民投票公決。
  四、連絡菲、澳、印度、巴基斯坦、紐西蘭各國, 各出 一些象徵的兵力, 會同美軍共同佔領臺灣。
  五、兩周以內, 在臺灣開一政權轉移會議。
  六、在會議決定時, 美國即應從事於海上及空中之巡邏工作與聯繫之活動, 以免外來軍隊之來襲 。
  七、通知蔣*介*石, 如果他願意留在臺灣, 當以政治避難者之身份相 待。
  八、邀請孫立人將軍參加佔領軍的新政權。
 

1949年12月15日, 在美方的堅持下,蔣*介*石基於需要美援,行政院會議決定改組臺灣省政府,陳誠辭去臺灣省主席,由 吳國禎接任為臺灣省主席兼保安司令。23位省府委員中,17名為台籍,為了討好美國人,還特地任命蔣渭 川為民政廳長。
 

1949年12月, 流亡東京的臺灣人發表給聯軍最高統帥的長達十七頁的請願書, 要求聯 軍直接佔領臺灣, 以等待在國際監督之下, 舉行公***民投票。(p435, Chapter XXII: Free Formosa,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1950年5月28日, 美國國務院向菲律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高級人員至菲律賓避難 。

1950年5月30日, 主管亞太事務的美國助理國務卿魯斯克(Dean Rusk)約國務院同僚于私寓, 討論臺灣問題, 認為臺灣局勢已經很嚴重, 惟有請蔣*介*石自向聯合國提出託管臺灣之案, 由美國予以贊同, 並以武力立加防護。

1950年6月25日, 北韓軍隊越過38度線侵略南韓, 韓戰爆發。

1950年6月26日, 杜魯門主持布雷爾(Blair House)第二次會議, 艾奇遜請總統發兩道命令: 一、准許美國在韓之空軍轟擊北韓軍隊, 但不越過三十八度線。二、命第 七艦隊阻止中共攻擊臺灣, 同時通知蔣*介*石國民政府, 不要對中國大陸攻擊。杜魯門予以核准。臺灣中立化政策即在此會議上成立, 由杜魯門以聲明方式通 告之, 並報聯合國。

在會議中,杜魯門並提到臺灣歸還日本, 由麥克亞瑟管理之事, 請國務 院加以考究。
 

隨著來了六月危機--朝鮮事變--和總統聲明:“臺灣將來地位之決定, 需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 與日和平解決, 或由聯合國考慮。”九月八日杜勒斯先生受命交涉對日和平條約, 因此, 他通過風浪洶湧的外交折沖 。

  不久, 他發現有一個方法可制止或抵消那不幸的“領***土完整”的約束。首先, 他提議日本應僅放棄臺灣主***權, 其後島嶼之永久地位將由美、英、蘇和中國采共同行動來代*表簽字國 家決定。設使四強無法在一年內取得協議, 問題應交聯合國大會處理。

  蔣氏絕不會同意此法, 而中共又非聯合國一員, 也非受邀參加三藩市和約的國家之一。一九五一 年中, 杜勒斯先生便表示, 國民政府將不受邀且不簽約, 因此, 日本在三藩市放棄其對台主***權, 已將臺灣名義移轉給簽約的四十 八國, 由他們共管, 以待聯合國大會作最後的解決。條約在一九五二年生效, 而這問題就如此擱下來。(p408, Chapter XX: Behind the Reform Facade,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1950年7月26日, 英國外交部官員楊格(Kenneth Younger),發表書面聲明, 稱:  
 “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共為中國之合法政府……..臺灣在法律上迄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台 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 治理權,但仍須俟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 (倫敦時報,1950年7月28日)
 

1950年7月28日, 艾奇遜電覆美大使, 囑其向英國外相探詢英國對於 長期處理臺灣之意見, 並表示:
  美國雖然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都可在長期方案中加以考究, 但臺灣人民對於歸屬中國之意 向, 亦應考量, 不能以開羅宣言為處理臺灣之定案。而處理臺灣之方法:(1)交還日本、(2)交給中共、(3)聯合國託管 、 (4)獨立、(5)公***民投票, 均可研究。但必須在韓戰結束以後, 視其時--太平洋情勢如何再作選擇。而其方法, 則必須和平。
 

1950年10月7日聯合國第五屆大會將美國提出的“福爾摩莎問題”列 入大會議程。

1950年,美英兩國開始草擬“與日本的和平條 約”。
  蔣*介*石中國政府亦主張臺灣與澎湖群島,日本不要指定認撥“過戶 ”給中國,
  僅需作表示“放棄”之懸空割讓。
  這是為了確保蔣*介*石政權他所流亡與託管的臺灣和澎湖群島 ,
  不會落入當時已佔領統***治中國的中國GCD政府之手。

蔣*介*石在後來對和約的訂定有明確的指示:
和約的訂定只要確保我方在臺灣的利益,千萬不要提起臺灣地位歸屬的 問題。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
  此和約是“美國對日本的釋放令”,此約一生效日本即可恢復主***權 國家地位。
  因此,日本最需要的是與美國訂立和約,不是其他國家。
  與其他國家之間恢復和平關係的和約,自可從緩,且意義居次。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臺灣及澎湖群島之名義便因此交由和約對方暫時共管。

  但條約第23條,列明“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1952年4月28日,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生效,“美國對日本的釋放令”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身份,同時,也和美 國及共同簽訂此一份“與日本的和平條約”之其他各國,恢復和平。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臺灣、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1954年9月8日, 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主張仿效北約的作法,在東南亞成立類似的反***共組***織,後來由美、英、法 、泰、菲、澳洲、紐西蘭、巴基斯坦等八國簽訂“馬尼拉條約”(Manila Treaty)成立了“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高棉、寮國 、南越亦陸續的加入。其目的原本是用來防堵蘇***聯及中共的共***產***主****義,但因成效不彰,後在1977年宣佈解 散。
 

1954年12月3日, 美國因在臺灣之託管政府未能加入東南亞公約,退而求其次與蔣*介*石政府締結共同防禦條約 。

1955年2月5日, 英國外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臺灣法律地位書面 聲明略謂: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 高統帥之命接管臺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于臺灣,系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 ,此項安排並不構成臺灣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臺灣之一切權 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臺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 為臺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倫敦時報,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
 

1959年11月1日, 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表“康隆報告”

  寫報告的作者們在提出各種政策方案時, 促請美國取消介入外島糾紛的約束, 並促使國民政府自該島撤退。作者並強調, 假若政策是真實且可行的話, 則從該地區脫離, 在海峽劃一條清楚的界線。

  作者又指出, 如果臺灣能保持一段相當時期的中立, 大陸難民可由島上人民所吸收。但另一方面 , 該報告警告稱, 突發的嚴重危機或將迫使華府作緊急決定。繼承問題就是一個主要的危險關頭。

  報告間接地以下面這些話提到蔣經國和其黨羽:

    假如在臺灣的領導者與GCD妥協, 美國的立場一定極為窘迫。它需緊急作決定, 是否幹***涉, 以保障臺灣人的自決權。

  康隆報告倡成立臺灣共和國, 其軍事防衛和遣送難民返回中國大陸或前往他地, 可由美國保證執 行。文中又謂, 將臺灣交中共以圖在亞洲尋求一總解決方案, 若非經臺灣人同意, 是“不道 德的行為 ”, 且將會嚴重損害美國與其他求美國協助而維持獨立的較小國家間之外交關係。

  臺灣人自己已顯然表明願意維持與大陸分離, 並且這可由住民投票測驗出來。(p. 412-413, Chapter XX: Behind the Reform Facade,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臺灣領導人在“正義的呼***籲”一文中, 對美國人民 宣示, 警告美國自一九四五年以來不合理的支持蔣幫, 徒損美國威信, 雖然在將來的危機中, 美國可能更需 要臺灣地方人士的合作。

    我們時常企圖控告美國的虛偽, 因美國一方面反對獨***裁政權, 另一方面卻又支持蔣幫- -亞洲最獨***裁的政權, 但是, 我們熱切的相信, 美國真正的旨趣是在臺灣, 而支持蔣幫乃是暫時性的行為。這個信心使我們信任美國及希望美國對我 們獨立的主張多以支持。

    簡言之, 我們要求聯合國立即採取託管臺灣的行動, 以確立競*選的自由,
在競*選中所有的住民將可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然後在公***民投票中決定臺灣的將來命運。

    我們深信在公***民投票中, 大多數人將選擇獨立。[注:“台***獨立聯盟”, 《正義的訴求 》(Appeal for Justice)(費城, 1960年3月), 共3頁](p445~p446)

1979年1月, 美國與中國共產政府建交,廢止美國與在臺灣之蔣氏流亡政府的共同防禦條約而終止其效力, 美國國會于同年4月制定“臺灣關係法”,強調臺灣之安全受威脅(包括經濟封***鎖等)時 ,美國政府將會嚴重關切。臺灣關係法所使用的辭彙是“臺灣”、“臺灣人民”、“臺灣人的人*****權”。

1 Response to “與台灣主權相關的大事記(網路轉貼,全文照登)”


  1. 1 雲程

    逸峰兄:

    太棒了!真是有心人。
    完整的整理不只是事件,而且是有內容的大事記。
    應廣為轉貼,我在自我流放過後,將立即轉載。

    我注意到:
    1950年10月7日聯合國第五屆大會將美國提出的“福爾摩莎問題”列 入大會議程。
    這件事情解答了我的推論,即盟國=聯合國,或者盟國將權力交給聯合國(但不影響大股東的權力POWER,以及各國有不等的權力)。
    另外,「佔領與流亡」的模型依然清晰有效。若不這樣分析,讀著佔領的故事,卻慢慢變成流亡的故事,從而誤認為是中國內戰問題。

    最後還有一句話:懸空割讓,是蛇足、狗尾續貂,根本無必要。
    「放棄」的法理與實踐空間更寬廣。